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授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特依据《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授权开展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机构的管理。
第二章 见习工程师认证授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见习工程师认证授权可给予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中汽学会下属分支机构、省级地方学会;也可给予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国内高校。
第四条 承担见习工程师认证工作的高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对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有较深入了解;
2、 在认证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教学实力,有一定规模的学生数量,与国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有较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
3、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4、 是中汽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5、 是中汽学会秘书处授权的“车辆工程师培训指定机构”。
第三章 其他级别认证授权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除见习工程师以外其他级别的认证授权限于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中汽学会下属分支机构和省级地方学会。
第六条 承担见习工程师以外其他级别认证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对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有较深入了解;
2、 地方学会理事会、专业分会委员会对开展认证工作明确表示同意;
3、 有一定数量的秘书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开展良好;
4、 与所在地区、相关专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会员数量比较稳定;
5、 有良好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授权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授权方式分为:分地区、分专业领域、分级别、分认证方式。
第八条 授权范围仅限于申请受理、初审和终审三个环节中的某一项或全部,不包括认证的核准、登记、发证工作。
第九条 授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有意开展认证工作的单位可向中汽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2、 由中汽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所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承担认证工作的资格进行评估;
3、 中汽学会秘书处对确认能够承担有关工作的单位下达授权书,明确授权期限、授权范围、可认证级别、可认证方式和可认证范围(专业领域,地区)。
第五章 授权后管理
第十条 已取得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应在6个月之内启动认证工作。
第十一条 授权机构应严格按照认证文件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及时向中汽学会秘书处反馈工作情况,通报相关信息,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授权机构不得对其他单位进行再次授权。
第十三条 中汽学会秘书处将跟踪了解认证的开展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工作人员或专家以观察员身份深入认证工作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授权机构,中汽学会将酌情全部或部分收回授权:
1、 连续12个月未开展认证工作;
2、 有违反本细则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3、 在中汽学会秘书处对其认证结果核准工作中多次发现有重大工作失误行为;
4、 在最终造成认证结论被变更的复议或仲裁中,发现授权机构确有重大工作失误行为;
5、 有擅自提高认证收费标准行为;
6、 有其他对认证工作造成直接或间接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是规范授权机构管理和指导授权机构工作的基础文件。当其不足以解决工作中的某些特定问题时,可根据需要制订补充文件,以指导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