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为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汽车工程领域各专业科技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建立汽车专业技术人才同行评价和认可体系,为企事业单位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将稳步推进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为此,特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试点工作通则》有关规定,并结合汽车工程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证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授权下进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二条 认证面向全国从事汽车(含摩托车)生产、产品开发、科研、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认证实行自愿、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坚持服务于会员,服务于社会。
第四条 认证是工程师职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与工程师职业发展教育(继续教育)紧密结合,使广大会员不断增加新知识和新技能,终身接受职业教育,满足会员职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 认证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申请认证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 认证证书和级别
第六条 通过认证人员将颁发《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七条 认证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见习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深工程师。
第八条 为准确地反映持证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体现专业能力与岗位的紧密结合,各级别认证充分考虑其专业领域,分为汽车产品工程、汽车管理工程、汽车制造工程、汽车材料工程、汽车电子电器工程、计算机应用工程、汽车诊断工程和汽车营销工程。其中:
汽车产品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开发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产品研究,产品设计(含计算机辅助开发),产品试验及相关装备开发、维护、管理等。
汽车管理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行业和企业管理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行业管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科技管理,战略(规划)和技术经济研究,统计及信息管理,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等。
汽车制造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制造工艺研发,制造过程管理,制造装备开发、维护、管理等。
汽车材料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产业相关材料应用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燃料及润滑油等的应用研究、开发、分析等。
汽车电子电器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电子电器产品开发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电子电器产品研究,产品设计,产品试验及相关装备开发、维护、管理等。
计算机应用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产业相关计算机应用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等的研究、设计、集成、调试、维护、管理和服务等。
汽车诊断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售后车辆维修服务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故障诊断,检测,相关装备开发,相关服务,相关教育等。
汽车营销工程认证主要针对汽车(含摩托车)整车及零部件营销服务岗位科技人员进行,包括:整车和零部件营销,相关服务,相关教育等。
第三章 认证方式
第九条 认证工作分为非持证认证、持证认证和持证互认三种方式。
第十条 非持证认证针对以下人员进行,认证申请由个人提出:
1、 从未取得中央、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书》)的人员,申请某一级别认证;
2、 已经取得某一级别《职称证书》,申请高一级别认证;
3、 已经取得某一级别《认证证书》,申请高一级别认证。
第十一条 持证认证针对以下人员进行,认证申请由个人提出:
1、 已经持有某一级别《职称证书》,申请对应同一级别认证;
2、 已经持有某一级别某一专业领域《认证证书》,申请同一级别不同专业领域认证。
第十二条 持证互认针对以下人员进行,互认申请由申请人所持证书的评审单位提出;在其取得互认资格后,认证申请由个人提出:
1、 已经持有某一级别《职称证书》,申请对应同一级别认证;
2、 已经持有企业自行颁发的特定岗位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企业证书》),申请对应同一级别认证。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三条 认证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初审、终审、核准、登记、发证等环节。其工作内容和所依照的文件如下:
1、 申请受理: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受理工作细则》要求开展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到初审组织单位。
2、 初审:非持证认证的初审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细则》执行,持证认证的初审工作参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细则》执行,持证互认的初审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持证互认工作细则》执行,其结论将作为是否进入终审的依据。
3、 终审:非持证认证的终审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终审工作细则》执行,持证认证的终审工作参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终审工作细则》执行,持证互认的终审工作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持证互认工作细则》执行,其结论为终审结论。
4、 核准:对初审组织单位和终审组织单位提交的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相关调查,当确认全过程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执行,公正、有效时,批准登记、发证。
5、 登记:将核准后的人员信息登记入册,申请材料和初审、终审、核准文件按规定存档。
6、 发证:向核准后的人员颁发《认证证书》,并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定网站和中汽学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认证人员需符合《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持证认证工作细则》和《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持证互认工作细则》相关要求,方可通过认证。
第十五条 评审过程中,一旦发现申请人有不诚信行为,立即终止评审,且当年不得再次申请;若再次发生上述行为,则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持证人员,一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立即取消其已经取得的《认证证书》。
第五章 持证后管理
第十六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应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到期的持证人员可申请高一级别认证,也可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复审工作细则》规定申请同级别、同专业领域复审,通过复审的人员将换发新证。
第六章 认证工作的组织
第十八条 中汽学会理事会为认证工作的领导机构,重大事项应经中汽学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日常工作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中汽学会培训及认证中心具体承办。
第十九条 中汽学会秘书处在认证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 组织编制相关管理文件,并负责其贯彻和宣传工作;
2、 负责认证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授权机构的管理;
3、 负责认证结果核准、登记,证书发放、管理,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4、 负责认证考核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5、 受理单位或个人的投诉,对投诉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复议。
第二十条 认证的申请受理单位、初审组织单位和终审组织单位由中汽学会秘书处指定。有条件的机构可向中汽学会秘书处提出开展认证工作的申请,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授权管理细则》有关规定,以授权方式承担相应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员,其申请材料由初审组织单位上报到终审组织单位;对于未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员,其申请材料由初审组织单位负责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终审的申请人员,其申请材料由终审组织单位上报到中汽学会秘书处;对于未通过终审的申请人员,其申请材料由终审组织单位负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请材料保存周期为五年。
第八章 申诉及仲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如对认证结果有异议,可向初审组织单位或终审组织单位查询;如仍有异议,可向中汽学会秘书处提出复议要求。复议费用由中汽学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仲裁要求。仲裁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仲裁结论将作为是否变更认证结论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在申请人首次提出异议直至最终裁定之前,原认证结论不变。如裁定原认证结论变更,则认证有效期从做出最终裁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认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