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初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工程领域“中国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特依据《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非持证认证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初审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初审组织单位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中汽学会)秘书处指定。
第四条 初审工作程序如下:
1、 初审组织单位接收受理单位移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 初审组织单位按本细则第三章要求建立初审工作组(以下简称初审组);
3、 初审组按本细则第五~六条要求开展初审评审工作,为每位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填写《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表》,并由初审组组长签字确认;
4、 初审组织单位完成《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报告》,并加盖公章;
5、 初审组织单位按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移交初审文件和申请材料。
第五条 初审评审工作由初审组组长主持,分材料审阅、初审组成员评议和形成初审结论3个步骤,按照《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非持证认证工作细则》、《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外语水平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认定工作细则》、《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申请材料认定工作细则》要求进行,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和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六条 初审组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 评审过程中就一些问题产生争议时,在充分听取初审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初审组组长确定的原则进行工作。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应通过初审组织单位及时与中汽学会秘书处沟通,按其确定的原则进行工作;
2、 当初审组成员一致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完整、有效,本人满足申请条件时,该申请人可通过初审;
3、 初审中如发现申请人有不诚信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评审资格。对申请转系列认证和申请破格认证的人员,初审尺度应从严。
第七条 初审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初审组织单位向中汽学会秘书处指定的终审组织单位移交以下文件:
1、 《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工作报告》;
2、 《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初审表》;
3、 进入终审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初审组织单位应妥善保管未进入终审人员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并供中汽学会秘书处和仲裁机构随时查询。
第三章 初审工作组
第九条 初审组成员由初审组织单位指定,不少于3人,其中同行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具体人数和专业构成视申请人数量和所涉及专业领域等情况确定。
第十条 初审组设组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2人。在一次评审涉及人数或专业领域较多时,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在初审组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初审组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熟悉所评审专业领域的发展现状;
2、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为人公正、客观,工作认真负责,在社会上有较高信誉度;
3、 与本次被评审人无重大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初审组成员中的同行专家还应持有以下证书之一:
1、 不低于工程师级别、与所评审级别相对应的中汽学会颁发的《汽车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
2、 不低于工程师级别、与所评审级别相对应的中央、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称证书》)。
第十三条 初审组成员原则上应全程参加评审工作,不得中途请假;应以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自觉维护评审工作声誉;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私自向外透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是指导认证初审工作的基础文件。当其不足以解决工作中的某些特定问题时,可根据需要制订补充文件,以指导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汽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