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王军华
(专家简介:王军华,男,汉族,江苏东台人,江南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助理研究员,现任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副主任,中国照明学会交通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车身反光标识的应用目的
近年来,我国公路交通发展十分迅速,高速公路总里程已位居世界第二位。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明显增加,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的损失。
据统计,与2000年相比,2002年全国车辆尾随碰撞交通事故起数上升了62.60%,死亡人数上升了36.28%。
2007年,因碰撞事故导致62706人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76.8%。超过50%的高速公路死亡事故因尾随相撞事故导致,是其他道路上同类事故形态导致死亡人数的4至7倍。
研究发现,如果将道路上可能存在的危险醒目标标识出来,可以缩短驾驶员察觉和看清路况的时间,平均为1.5s,在时速50km/h的情况下可以缩短反应距离20.8m,时速90km/h的情况下可以缩短 反应距离37.5m。这样可以减少或避免碰撞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而安装在车身表面的逆反射材料的组合称为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通过回复反射外来光源的照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的存在。目前,车身反光标识主要采用在大型运输车辆车身外表面(主要是后方和侧方)粘贴一定形状和尺寸的高亮度反光材料以勾勒出车辆车身的轮廓。
由于车身反光标识具有“被动发光”这一特性,粘贴有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在夜间具有较高的能见度,可以使后方行驶车辆的驾驶人及早发现前方车辆的存在而及时采取措施,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车辆的追尾交通事故。反光车身标识不仅使车辆在夜间变得十分醒目,白天也能让车身显得更醒目,而且具有粘贴方便、使用效果不受天气、灰尘在反光材料表面的堆积及外力碰撞等环境因素的影响等特点,因此在国内外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二、国外的标准和认证情况
1、欧洲的法规和认证要求
1985年,德国达木士塔科技大学照明技术学院的施密特•科劳森教授主持开展了一项为期2年、针对2000辆不同类型货车(其中1000辆车已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另1000辆车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试验。结果表明: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有30辆在夜间发生了侧部或尾部碰撞事故,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仅1辆发生了碰撞事故。
1998年,在这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发布的ECE R104法规,规定重长型货车和挂车必须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该法规已在欧盟得到广泛应用。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车身反光标识都必须得到E-mark认证,其认证的标准即依据ECE R104法规,并要求在产品上明示认证标识和认证编号。
2、美国的法规和认证要求
美国交通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于1985年9月发布了“车身反光标识效果的实地测试和评估”报告,其实地测试为期23个月、总行驶里程为1.71亿公里,分组比较了4000辆车(2000辆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2000辆车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报告数据显示: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各类长货车、挂车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次数下降了18%,在白天和夜晚的下降率分别是16.3%和21.2%。 1993年,美国发布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FMVSS 571.108) 要求重长型货车和挂车必须粘贴车身反光标识,1997年将适用车型扩大到所有载货牵引车。美国没有对车身反光标识认证的强制性规定,但美国所有生产车身反光标识的企业在其产品上均明示“DOT-C2”标识,表明其产品符合FMVSS 571.108法规中C2等级的要求。鉴于车身反光标识的使用,对降低车辆追尾碰撞交通事故的显著效果,俄罗斯、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南非等十多个国家也先后制定法规或标准,要求在重、长型载货汽车、挂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上安装或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三、中国标准的应用情况
1、产品标准
200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组织人员跟踪研究车身反光标识技术以及在国外发达国家的应用效果,研究在我国推广应用的可行性,并着手起草标准。 2002年12月,公安部正式颁布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并于2003年10月发布了第1号修改单。该标准结合中国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国内外生产企业的能力,将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划分为两个等级,一级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高于欧洲ECE R104法规的相关要求,二级材料的主要技术指标等同于美国FMVSS 571.108法规中C2等级的相关规定。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既与国际先进标准保持同步性,又符合中国道路交通实际。
GA406标准的发布、实施,推动了车身反光标识在我国的应用,为加强和规范车身反光标识的应用,2005年10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联合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原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起草了国家标准《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目前标准已经报批。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长不小于 10m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该标准的发布、实施,进一步推动了车身反光标识在我国汽车制造行业的广泛应用。2008年7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委员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批了该标准的第3号修改单,其中关于车身反光标识有如下规定:新出厂或者已出厂但未注册登记或已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修改单还以标准附录的形式对典型车型粘贴示例和要求作了规定。该修改单实施后将对规范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应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3、应用基本情况
统计数据显示,自2003年开始,我国车辆尾随碰撞交通事故起数呈下降趋势。近年来,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对广西、四川、新疆、山东、广东等十七个地区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总体看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运车辆比例超过90%,但在夜间反光较差和几乎不反光的超过40%。
四、认证检测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在生产、使用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一致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发布第137号公告,自2005年12月1 日起将车身反光标识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范围,其认证检测标准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 406)。
根据《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的有关规定,生产车身反光标识的企业应是具有丰富的反光材料生产经验、且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其认证模式是“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是所有认证模式中最严格的一种。其抽样要求是在1000m的车身反光标识中抽取5m进行检测。产品检测依据 GA406标准规定的全部13个项目。工厂检查的质保能力要素相比一般的强制性认证产品质保能力要求要多一条标识要素的规定,共十一条要素。获得认证的产品在其白色单元加施了CCC认证标志、生产厂代码、制造商标识和材料等级。
截止目前,共有15家国内外的企业获得19张认证证书,其中有4家企业的4张证书为ODM。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切实提高车辆夜间安全通行技术条件,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公安部会同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广应用车身反光标识。
2005 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活动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公交管 [2005]15号)第24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严格依照国家标准,在新生产的……总质量12t以上的重型货车、3.5t以上的挂车上设置反光标识。”同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2005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的实施意见》(公交管 [2005]50号),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货车及挂车要求粘贴反光标识,在注册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严格把关。”2006年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6]161号),通知要求各地加强货运车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管理,并对未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为加强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工作,2008年5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印、下发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试行)》,编制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技术规范图谱和粘贴操作规程,公布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型号、生产厂家、产品式样和识别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