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认证,作为政府管理汽车产品及其市场的工具之一,越来越强烈地影响着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它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使部分人对其“敬而生畏”,它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使部分人又对其“茫然不知所措”,现阶段在法制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认证过程的某些“不确定性”又使部分人随意对待认证。为了使大家对汽车型式认证有一个完整的概览。拟定此文与之共勉。
2011年,中国汽车产量突破1800万辆大关,再次刷新全球历史记录,这为中国汽车工业史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但伴随着汽车产销量的不断增加,客户抱怨、质量投诉、召回等现象也不断增多,为了保证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完善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准入管理、核准审批、型式认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构建和规范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和谐市场环境。
1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概述
中国汽车产品的型式认证制度是
伴随汽车行业的发展而不断成长和完善的,在借鉴了国外先进型式认证制度的同时也符合中国发展的现状。型式认证,作为政府管理汽车产品及市场工具之一,越来越强烈地影响着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认证,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定义,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TS)或其强制性要求
的合格评定活动。本文所谈型式认证侧重于产品认证,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是指通过官方确认和批准证明车辆产品能够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过程,而且包括车辆产品销售后的使用过程。型式认证按强制程度分为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2种。强制性认证的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列入行政许可目录所实施的许可管理,凡是需经强制性认证的,须获得行政许可方可准予生产、经营、销售等。而自愿性认证是企业根据自身或其用户、相关方的要求自愿申请的认证,比如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产品美誉度、获取政府补贴等。
型式认证范畴只涉及汽车新产品(及其改型)法规符合性以及生产一致性,但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却贯穿于汽车从出厂到报废以及回收再利用的整个过程。
我国的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是管理汽车产品“准生证”的,一款全新车型上市销售之前必须要获得工信部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整车CCC认证,环保部的环保目录,在北京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还需获得北京市环保局的环保目录。
某款车型如果有政府采购及公务车需求,还必须进入工信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及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的节能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如果获取国家财政补贴以及车船税减免则要获得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及《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对于1.6L以下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如果要获取国家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则需要获得工信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目录》。如果我们的汽车产品需要获得一个良好安全美誉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C-NCAP则是可以选择的评价工具之一。
2汽车产品型式认证解析
现阶段我国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基本上形成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所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4个政府机构承担管理职能的局面,同时公安部、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交通和运输部等也涉及汽车行业相关环节的管理。国家发改委主管汽车行业重大项目审批工作,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汽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级产品公告》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环境保护部主管汽车产品环保目录管理工作。所有认证工作最终成为车辆注册的依据。
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国家对汽车产品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仍是汽车在地方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最重要依据之一。《公告》的前身《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产生于1985年,当时是为了把汽车生产像计划生育那样进行强化管理,最初《目录》上的整车企业只有60多家,而现在整车企业300多家。从2001年1月1日起,《目录》逐渐过渡到了《公告》,这是对《目录》的重大改革。现在《公告》的产品检测、监督等方面,十分接近于“欧洲型式认证制度”,只是法规要求的低一点。同时我国现在还存在其他认证型式。工信部产业政策司以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着《公告》的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此外新建企业以及重大项目投资还需要国家发改委项目审批。
《CCC认证》(中国强制性认证),其“CCC”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该认证是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CCC认证》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是受理汽车产品CCC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而且也是唯一一家得到国家认监委授权的汽车产品CCC认证机构。CCC认证分为整车CCC认证和零部件CCC认证,其中零部件CCC认证是整车认证的前提条件。根据CCC认证要求,汽车产品只有获得CCC认证后,并加贴CCC认证标志方能生产、销售。CCC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环保目录》是环保部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达到排放标准的车型和发动机型开展的型式核准工作。未经环保部核准公布的车型和发动机型不得制造、销售、注册登记和使用。《国家环保目录》的申报开始于2001年,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承担着《国家环保目录》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工作。
《北京环保目录》是北京市为改善本地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对在北京市场销售车辆实施的比国内其他地区更严格排放标准进行核准的措施;对没有获得《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不准在京销售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北京市自2006年12月30日起在全国率先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当于EUⅢ),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当于EUⅣ);从2012年9月1日将执行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EUⅤ),北京基本上2~3年提升一次排放标准,并逐步与欧盟接轨,据悉北京市已获国务院批准2016年将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相当于EUⅥ)。
3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流程及周期
各项汽车型式认证流程大体一致,内容包括认证申请、受理、方案审查、认证试验、实验报告上传、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但不同主管机关单项型式认证流程所需时间不尽相同。一款车型汽车型式认证周期有试验时间和认证审批时间构成,认证审批时间是相对固定的;试验时间根据产品配置变化情况及对应检测项
目多少而有不同。汽车生产企业在认证计划和申报时要根据产品配置及认证型式的不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以实现车辆的如期顺利上市。
(1)全新车型的型式认证周期:
申报国Ⅳ排放车型(10万km排放耐久性试验)一般需要10个月时间,申报京Ⅴ/国Ⅴ排放车型(16万km排放耐久性试验)一般需要12个月时间。
(2)改款车型的型式认证周期:
a.如果车型的更改需要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则认证周期和全新车型相同。
b.如果不涉及排放耐久性试验,根据试验项目多少,相应周期为4~6个月时间。
C.认证审查期间若遇到国庆、春节等较长法定节假日,则认证周期有可能增加一个月时间。(注:是否是全新车型依据工信部同一型号判定规则确定,对于上汽集团来说依据企业标准判定,即相同的发动机、变速箱、车身型式、排放阶段、燃料消耗量为一种新车型。)
4汽车产品型式认证试验
国内4大强制性型式认证都需要对汽车整车及相关零部件进行检测,其中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需要113项强制性检测(含新能源汽车),同时还需要进行定性检测;国家认监委《CCC认证》(中国强制性认证)需要进行107项检测,其中97%以上的项目都与公告检测项目重复;国家环保部《国家环保目录》和北京环保局《北京环保目录》则根据车辆、燃油种类不同,所需要进行不同项目的检测。
汽车型式认证要求,型式试验必须在政府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目前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国家环保部和北京环保局都有各自授权的检测机构;通常情况下,汽车生产企业在选择检测结构进行检测时应选择同时被授权的检测机构,也便于型式试验集中组织实施以及避免重复试验,满足不同型式认证的实验要求。
5汽车产品型式认证标准与法规
谈汽车产品认证,不能不提汽车产品标准,汽车产品标准是开展汽车产品认证的基础,而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又是汽车产品标准的核心部分。以下重点介绍汽车产品强制性标准。
汽车强制性标准是我国目前车辆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对汽车产品管理中的作用十分重要,是国家实施汽车产品型式认证的基础和主要依据。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参照欧洲ECE/EEC(EC)技术法规体系制定的,在具体内容上是综合欧、美、日3大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并进行协调的结果。自1993年第一批汽车强制性标准发布以来,截至2012年2月已经批准发布的汽车(不含摩托车)强制性标准达89项:其中主动安全26项;被动安全27项;一般安全22项;环保和节能14项。另有19项新的标准项目正在制定中。这些标准完成后汽车强制性标准项目将达到108项。这些强制性国家标准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一些项目与国际水平基本同步。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制定法律、法规,对汽车产业的发展和管理依法进行规范等方面认识不足,政府管理职能分散、多头管理现象非常普遍。因此技术法规概念的确立也颇费周折,标准与技术法规分立的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才能真正实现法制化管理的目标。
在世贸组织文件中,标准与法规是2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标准具有自愿性,法规具有强制性。因为缺少管理文件,即使是国内的强制性标准也不能等同于技术法规,而实施型式认证必须依靠法规,这也是《公告》没有过渡到型式认证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管理情节难了,对于汽车目前还需要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这是代表政府意志的观点,而且政府部门利益、门户之见也成为实施真正型式认证的障碍。中国的汽车管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都不是一个简单的认证问题。
除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也是汽车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但受各种因素影响,也有相当比例的标准标龄过长,技术要求低,不适应国内汽车技术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我国汽车行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情况也不甚理想,不能及时理解和把握国际最新技术动态,不利于提高我国汽车水平。
目前我国是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实施来实现对汽车设计和制造的控制和管理。我国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参照ECE法规和EEC(EC)指令制定的,总体水平接近欧洲21世纪初的水平,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也应看到,我国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标准制定方面:部分标准过多考虑国内汽车技术落后的现状,在选择所参照的ECE版本和确定标准限值上有所迁就;标准制修订周期过长,不适应汽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求;某些领域的标准严重滞后于国外先进水平。其次在标准实施和管理方面:只重视对新生产车辆的约束,对现生产车辆的约束不严,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不够;从汽车生产企业来看,很多企业只满足于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而不是把国家标准作为产品最低要求。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汽车标准与国外汽车技术法规的差距,同时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我国汽车总体技术水平与欧美日的差距大于标准技术水平的差距。
纵观世界汽车发展史,不难看出汽车技术法规的发展推动了汽车技术的发展,例如:不断严格的安全法规,促进了ABS、安全气囊/气帘等高新技术的发展;持续改进的环保法规。加速了燃油电子喷射、三元催化、缸内直喷以及二次空气泵等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可以说,汽车技术法规的每一次进步,一定伴随着一系列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普及和应用。汽车技术法规发展方向代表了汽车产品和技术的发展方向。因此,我国应加快汽车标准的更新步伐,充分发挥强制性标准对汽车产品和技术进步的促进和引导作用,提高我国汽车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汽车工业发展至今,已不仅仅涉及一个产业的利益问题,更直接涉及整个社会的利益。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不仅是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而且已转化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需要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和规范。中国汽车的发展,呼唤中国汽车技术法规尽快出台。
6 结束语
我国的汽车产品型式认证管理一直走的是欧盟的路子,终极目标就是实施单一的型式认证,即汽车制造商只需要向一个政府部门进行申报,对产品进行一种认证,粘贴一种认证标志,产品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合法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而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汽车工业一直备受“多头管理”的困扰,这也是对我国汽车产品管理的生动描述。“多头管理”的存在不但增加了汽车生产企业的负担,而且也严重制约着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
现行的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
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车辆产品,方可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由当时国家发改委(现在:工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中国强制性认证(CCC)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中国强制性认证(CCC)标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但从2004年至今,认证于政府部门之间利益限制;汽车业管理并没有真正走向联合,各主管部门仍依据职责实施行业管理,不同认证型式鸿沟愈有扩大之势。
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多头管理模式仍将长期存在,政府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维护汽车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不断提高汽车标准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来说,仍需做好积极应对的准备,做好产品战略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未来3~5年汽车标准法规的演变趋势,以适应产品生命周期需要;同时在产品
开发过程中充分理解汽车产品型式认证的法规要求以及认证周期的客观性,在产品法规符合性、整车标定、性能匹配、零部件认证、样车制造、认证技术数据确定等方面上满足型式认证节点需求,否则将影响项目的SOP时间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或许目前这样的模式比较适合我国汽车行业现状,无论是单一的型式认证还是多头管理认证模式,都衷心希望中国汽车产品认证管理越来越规范,为中国汽车业早日做大做强并迈向世界强国之林提供法律保证。
(注:本文作者单位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参考文献:
1.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汽车标准信息咨询报告.2011
2.李怀彬.浅析美国、欧洲、日本、中国汽车型式认证制度.2004(8)